山东高院觉得,庞云雷系天泰威海分公司德盛家园小区工程的项目经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庞云雷将德盛家园小区部分工程发包给被申请人威海德鑫建筑劳务公司。
2011年6月,庞云雷以天泰威海分公司名义与德鑫建筑劳务公司进行结算,并签订了经济签证单和结算书,载明德鑫建筑劳务公司完成的工程款项为707083元。天泰公司及天泰威海分公司虽对庞云雷的签字不予认同,倡导庞云雷没经过其授权,但庞云雷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均以申请人的名义进行,包含以申请人的名义投标和签订合同,申请人均未提出异议;在申请人撤出工地时,申请人又以德盛家园小区项目承包人的身份与德盛房产公司进行结算审核,这也说明天泰公司及天泰威海分公司对庞云雷从事的与涉案工程有关行为的认同。因此,庞云雷所推行的与涉案工程有关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天泰威海分公司和天泰公司承担。
:(2017)鲁民申7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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